10件农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产品质量标准不符,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
经检测,该公司3个饲料产品不合格,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售卖假劣农药,没收农药、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左右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付某某经营的五种樟脑丸都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属于假农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农药产品107盒及违法所得57.3元,并处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罚款7452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452元的行政处罚。
蔬菜种植禁用农药,没收农药并罚款3000元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种植莲藕时使用了该禁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禁用农药行为、没收农药克百威(呋喃丹)6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购买水生野生动物,罚款6533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6533元的行政处罚(4只黄缘闭壳龟已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另案依法没收并放生)。
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没收工具、违法所得,并罚款30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诸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江鲶)放生、没收垂钓工具及违法所得9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没按规定加施耳标,罚款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兽药,罚款12000元
武汉某动物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2021年7月23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称武汉某动物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取证,该公司使用名称为“耳漂”的兽药包装上没有兽药批准文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经营劣质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
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确系劣质种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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