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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软件_进销存_ 擅改标签、使用禁用农药、违规售卖假劣农药……农业执法典型案例解读!

12月30日,记者获悉,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10件农业典型案例,最高罚款12000元。
2021年,武汉市区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立足乡村振兴,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紧密围绕长江十年禁渔、农资质量、畜禽检疫防疫等重点执法领域,切实加大执法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制售假劣农资和非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等涉农违法行为。
据了解,2021年,我市出动执法人员近2万人次,开展了渔政亮剑2021、农产品质量安全利剑行动、农资打假春雷行动及种业监管执法年行动等执法专项整治行动12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1316个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72件,联合公安机关查获刑事责任案件61件。

10件农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产品质量标准不符,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  

武汉某动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2020年10月12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武汉某动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个饲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样。

经检测,该公司3个饲料产品不合格,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售卖假劣农药,没收农药、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左右

黄陂区前川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2020年12月25日,黄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省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协查通报,称黄陂区前川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一包火”牌敌草快,疑似为含百草枯成分的假劣农药。
经调查取证,该农药确系假农药。执法大队责令该店将已售出的该农药予以召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售出的“一包火”牌敌草快1520包及违法所得284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付某某经营假农药案:2021年4月14日,接群众举报位于硚口区汉正街的某店经营假农药,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开展现场检查。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付某某经营的五种樟脑丸都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属于假农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农药产品107盒及违法所得57.3元,并处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罚款7452元

黄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2021年2月10日,东西湖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据群众投诉反映,对当事人黄某所经营的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452元的行政处罚。

蔬菜种植禁用农药,没收农药并罚款3000元

徐某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2021年6月24日,蔡甸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莲藕种植户徐某某的仓库内,检查发现了禁用农药克百威(呋喃丹),共计6袋。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种植莲藕时使用了该禁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禁用农药行为、没收农药克百威(呋喃丹)6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购买水生野生动物,罚款6533元

陈某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2021年5月10日,黄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关于陈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的违法线索移交。执法人员对其开展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陈某在闲鱼网上通过支付宝付款3266.44元的方式购买了4只黄缘闭壳龟。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6533元的行政处罚(4只黄缘闭壳龟已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另案依法没收并放生)。

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没收工具、违法所得,并罚款3000元

诸某某在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2021年6月2日,根据市民举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汉江水域开展夜间执法巡查,在汉江晴川桥下游水域发现举报线索中涉嫌渔获物销售人正在使用海杆(多钩)进行违规垂钓,并对钓取的渔获物(江鲶)以每尾50元的价格公开销售。执法人员将其当场查获。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诸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江鲶)放生、没收垂钓工具及违法所得9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没按规定加施耳标,罚款2000元

陈某某经营的肉牛耳标不全案:2021年7月6日,江夏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江夏区何家湖一肉牛交易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查实陈某某经营的肉牛没有按照规定加施耳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兽药,罚款12000元

武汉某动物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2021年7月23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称武汉某动物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取证,该公司使用名称为“耳漂”的兽药包装上没有兽药批准文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经营劣质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

湖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质种子案:2021年10月15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省种子管理局关于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通知》,称湖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利油杂6号”油菜种子经扦样检验,品种纯度不符合相关规定。

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取证,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确系劣质种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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