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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某农资店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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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4006-029-901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上午,接到群众举报,某农资店无证经营农药,平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到当事人的经营店,依法对其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标称生产单位:XXX农化有限公司的3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标称生产单位:XXX农药厂的5%啶虫脒乳油农药,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经查验,该农资经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检查,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涉案产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调取了相关书证、物证。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从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农药70袋,5%啶虫脒乳油农药90瓶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为此,农业农村局作出对当事人罚没款合计:壹万柒仟陆佰元整(17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扰乱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例。此案件违反了国家对农药管理的相关法规,扰乱了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究其原因,在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丧失守法经营底线,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就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农药,同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假劣农药的,同样都要受到处罚。

在此,我们借这个案例给广大农民朋友提个醒,购买农药要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如果购买到假劣农药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举报和索赔。

广大农资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不能心存侥幸,不能认为只要从正规厂商购进的就一定没问题,对购进的农药不进行查验,如果销售了不合格的农药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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