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
一、什么是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的主要农作物是指哪些?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三、实行品种登记制度的部分非主要农作物(第一批)是指哪些?
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西瓜、辣椒、甜瓜、茎瘤芥、番茄、黄瓜、结球甘蓝、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茶树、橡胶树等29种。
四、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需要备案?
国家对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不需要办理许可证而需要备案的情形: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六、销售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2、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3、销售转基因种子的,标注“转基因”字样、农药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七、哪些情形认定为假劣种子?
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
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4、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八、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有哪些规定?
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1、种子繁育单位或个人新建繁育基地之前,应当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并在生产前申报产地检疫;
2、凡种子或其他繁殖材料无论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
3、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生产种子和繁殖材料的,因违反规定引起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的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种子生产经营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