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德化县西溢堂兽药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德化县西溢堂兽药商行
当事人违法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督办涉嫌违法经营兽药案件的函》(泉农执法函〔2022〕36号)文件,2022年12月7日我局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德化县西溢堂兽药商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4日(兽药调拨单)调入不合格兽药产品乙酰甲喹注射液(生产许可证号:(2019)兽药生产证字22011号,生产批号20210802,生产日期20210810,有效期至20230809,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14645,商标“江洋合”标称生产单位四川简阳爱迪饲料药物有限公司,规格10ml*10支/盒)40盒计400支。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4日调入涉案产品乙酰甲喹注射液40盒,每盒12元,涉案货值480元整。至案发共销售21盒,每盒12元,违法所得共252元整。
经本机关批准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中,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进行调查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调取《兽药调拨单》、《销售明细表》,并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记录等。当事人供述2021年12月14日调入并于乙酰甲喹注射液(20210802)(10ml*10支/盒)40盒,至案发共销售21盒,每盒12元,共取得违法所得252元整,销售的乙酰甲喹注射液(20210802)21盒均已使用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兽药调拨单》、《销售明细表》、《抽样记录单》、《兽药产品确认书》、《检测报告》、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和《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德农〔2021〕145号)第27条:“货值不足三万元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经营劣兽药乙酰甲喹注射液(批号20210802)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兽药乙酰甲喹注射液(批号20210802)(10ml*10支/盒)10盒和违法所得252元。
2、并处人民币货值金额二倍960元整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贰元整(¥121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德化县农业农村局514财务室(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8号)开取《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到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到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打印或自行打印《福建省财政票据》,并送一份至德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卫执法中队(德化县农业农村局303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9日